一.檢查要求
1.滅火器的配置、外觀等應按規范要求每月進行一次檢查。
2.候車(機、船)室、歌舞娛樂放映游藝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、堆場、罐區、石油化工裝置區、加油站、鍋爐房、地下室等場所配置的滅火器,應按規范要求每半月進行一次檢查。
3.日常巡檢發現滅火器被挪動,缺少零部件,或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等情況時,應及時處置。
二. 報廢要求
1.下列類型的滅火器應報廢:
1)酸堿型滅火器。
2)化學泡沫型滅火器。
3)倒置使用型滅火器。
4)氯溴甲烷、四氯化碳滅火器。
5)國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類型滅火器。
2.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滅火器應報廢:
1)筒體嚴重銹蝕,銹蝕面積大于、等于筒體總面積的1/3,表面有凹坑。
2)筒體明顯變形,機械損傷嚴重。
3)器頭存在裂紋、無泄壓機構。
4)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。
5)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。
6)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,包括銘牌脫落,或雖有銘牌,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,或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識別。
7)筒體有錫焊、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。
8)被火燒過。
3.報廢年限
1)水基型滅火器的報廢年限為6年。
2)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的報廢年限為10年。
3)二氧化碳滅火器的報廢年限為12年。
4.滅火器報廢后,應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進行更換,新配滅火器的滅火種類、溫度適用范圍等應與原配滅火器一致,其滅火級別和配置數量均不得低于原配滅火器。
三.送修要求
1)存在機械損傷、明顯銹蝕、滅火劑泄露、被開啟使用過或符合其他維修條件的滅火器應及時進行維修。
2)滅火器的維修期限
水基型滅火器的維修期限為出廠期滿3年,首次維修以后每滿1年進行一次維修。干粉滅火器、潔凈氣體滅火器、二氧化碳滅火器的維修期限均為出廠期滿5年,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進行一次維修。
3)每次送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超過計算單元配置滅火器總數量的1/4。超出時,應選擇相同類型和操作方法的滅火器替代,替代滅火器的滅火級別不應小于原配置滅火器的滅火級別。
4)需維修、報廢的滅火器應由滅火器生產企業或專業維修單位進行。